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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注意】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如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银行汇票由于其“见票即付”,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
【注意】“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
5.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6.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理解】承兑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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