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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知识点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保证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保证人的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3.保证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补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记忆提示】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
【注意】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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