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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路,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在这条路上,也许你会迷茫,也许你会无助,也许无数次你都哭着想要放弃...但是,眼泪不是答案,拼搏才是选择;只有回不了的过去,没有到不了的明天。!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记忆提示】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
【注意】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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