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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中级考试常见十种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十类情形 | 追索对象 | |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 全体前手 | |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 除付款人外前手 | |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 全体前手 | |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 |
(5)无限人签章 | 直接后手 | 无票据权利 |
非直接后手 | 除无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 |
(6)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 | 后手恶意或无对价 | 无票据权利 |
后手善意 | 看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签章 | |
(7)背书不连续 | 全体前手 | |
(8)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 除该保证人外前手 | |
(9)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 出票人 | |
(10)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 出票人 |
商业汇票 | 承兑人、出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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