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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
●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
1.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提示】这里是运用理性经营者假设,即“两害相权取其轻”。
2.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提示】不是亏损合同就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想要确认预计负债,必须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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