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基础开讲:武劲松老师为你巧讲中级经济法——保险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20/04/07 15:17:29 字体:

武劲松老师VIP签约特训班,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课程已开讲!赶紧来听课啦!

武劲松老师:大学教师,博士,副教授,兼职律师,省政府招投标中心评审专家。有丰富的一线培训经验,授课风格独树一帜,通俗易懂,诙谐幽默,重点突出,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让跟我们一起来听一下武老师的2020年新课。

点击即可播放↑↑↑

点击查看更多免费试听>>

想要一边听课一边看讲义,看这里 ↓ ↓ ↓

保险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发生效力强制险和自愿险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和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数单保险和复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保险法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项目
内容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即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规则实行询问回答主义,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举证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2)保证:作出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如不去战乱国家、不改变用途。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后果一】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项目
内容
保险人可以解除情形◆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承保或者费率
◆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
保险人不得解除情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投保单中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后果二】保费的处理

类型
处理
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退保险费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订立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人应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财产保管人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解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期结束了,备考正当时,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5个月,时间紧凑,自己学习找不到重点,进度还慢,那就来让武劲松老师带着你一起学习吧。加入我们,备考更高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