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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知识点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中的常见考点。本章考试分值在2022年同比增长了1-2分,在第1套卷中达到了17分。本章需记忆内容较多,需要下一定的功夫来复习。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整体备考指导,点击了解>>
考情分情
历年分值分布
先修考点总结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内责任(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出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外责任(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例题·判断题】
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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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资料及习题摘自正保会计网校畅学旗舰班讲义,转载请务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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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内容仅供2023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提前学习使用,新教材发布后请以新内容为准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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