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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级会计职师《经济法》考试中,与合同相比第四章物权的法条更加晦涩,理解难度更大,想克此关需多思多练、多记。我们整理了先修章节第四章考点“共有”。各位小伙伴们可以先进行了解一下,有了纲领再具体学习一下,效果会更好一些哦。
先修考点
【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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