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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相关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19 09:42:5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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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重要)

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一定要和滥用代理权区别开,切勿混淆)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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