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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地域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25 17:32:48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对强制性教育和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应由原告住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车船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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