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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25 17:37: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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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提示: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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