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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票据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02 14:34: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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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人甲银行、收款人B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种类总结】

  种类 基本当事人 期限承兑
汇票 商业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远期,需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即期,无需承兑
银行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即期,无需承兑
本票 银行本票 出票人、收款人 即期,无需承兑
支票 即期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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