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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02 14:45: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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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P221)

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A与票据债务人银行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A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例:A向B签发一张支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假设D向A追索时,债务人A认为其与B的债权存在抵销关系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那么债务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4.票据的伪造(P222)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1)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解释: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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