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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行使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08 12:00:1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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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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