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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11 14:18:2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P303)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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