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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P311)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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