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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仓储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11 14:23:5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按章练习”模块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P312)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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