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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概念(P322)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对“境内”的理解 |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特定的纳税人 |
(1)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二)纳税人分类(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
1.分类标准: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
【概念解析】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两种特殊情形(P323):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示: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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