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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P425)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年度和纳税申报(P426)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P427)
1.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2.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3.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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