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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合伙人执行事务 完胜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9/10 17:22:0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临近,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经济法版主发起了“每日一案例,完胜2014年经济法之后关口”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以下是一则中级职称经济法“物权变动的原因”案例题。

案例分析:2013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货币20万元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乙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3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3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乙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B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若丙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欠B公司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B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与A企业无关,其债权人B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3)丙可以以其从A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B公司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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