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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总结
普通合伙企业 |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合伙企业设立 | (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合伙企业财产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合伙事务执行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
入伙与退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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