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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6:31:23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VS订金】订金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5.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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