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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级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中都涉及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其中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常容易混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对这两种民事行为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 单方行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
无效 |
欺诈、胁迫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 | 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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