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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6:39:5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3、主法律行为的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双方故意使条件不具备时,依然视为条件成就,依然生效。如果是与合同无关的人无意间使条件不具备时,视为天意,条件不成就,不生效。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无效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在撤销前已经生效;②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③知道起1年内行使;④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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