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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5:48:0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实缴货币资本

  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

  股东:持续盈利能力和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主要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分支机构:经国务院保险业监督机构批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能力由保险公司承担。

  2.程序:

  (1)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示;

  (2)收到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筹建完成后,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60日内决定,发许可证;

  (4)工商登记: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商业银行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1)批准:解散、被撤销、破产均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的特殊规定:

  ①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破产: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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