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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5:42:5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日益紧张,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保险),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二、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 强制保险 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如交强险
自愿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
按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 以营利为目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 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 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 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按保险人的人数 单保险 与一个保险人订立
复保险 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
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 原保险 指保险人对因事故所致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分保) 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原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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