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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中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如下文件规定:
文件 | 规定 |
《会计法》 主席令[1999]24号 |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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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会[2001]41号 |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 [1996]19号 |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
《公司法》 主席令[2005]42号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
《税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号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公司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会计核算健全”主要包括: 1、必须配备专业的、有资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即:有人)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如实设立登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即:有账) 3、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会计内控制度。(即: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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