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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提供税务资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9/23 09:53: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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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中所谓“提供税务资料的”是指如下文件规定:

文件 规定税务资料 事项说明
《税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号
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5]20号 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总局令[2003]7号
其他纳税资料 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10]587号
发票购买薄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总局令[2011]25 号
开具索取的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1996]19号
原始凭证(发票)
会计账簿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1998]32号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保管期限为15年。
国税发[2005]179号
总局公告[2012]2号
税务行政文书
税务受理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涉税事项审批、税务涉税事项备案、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纳税核准、税务处罚等税务文书。
税收规范性文件 其他税务资料 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或者报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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