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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为了赚取租金及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特征一、租金和处置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特征二、其用途、状态和目的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不一样;特征三、其持有目的侧重于赚取租金及资本增值,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强调过去时,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新建房产,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出租,即空置房产。2、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强调过去时。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非房地产公司)。
(3)特别注意:1、企业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2、暂时闲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以前一直在出租,将来用于继续出租,暂时还没出租的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3、经营租入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它本身就不属于企业;融资租入的再以经营租赁方式转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4、按国家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资本性支出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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