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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连带”与“相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0/27 16:20:23 字体:

  2014年中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连带: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先承担,后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恶意受让人)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先承担,后追偿)

  2、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依照原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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