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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0/31 11:44:5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律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上述第(2)、(3)项规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1)固定价格。(2)划分市场。(3)联合抵制。(4)不当技术联合。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1)固定转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欺骗性标示行为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欺骗性标示分为仿冒和虚假陈述两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1)附巨额奖赠促销。(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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