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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11/12 17:02:22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主体的分类:

  一.宏观按调控法主体

  1.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市场规制法主体

  1.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于受制主体,他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是,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手控或受制于人。

  记忆口诀:财经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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