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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筹资之吸收直接投资
(一)含义: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种类:吸收国家投资、吸收法人投资、合资经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特定的债权出资。
提示: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以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产权出资时,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共性的条件为:作价公平合理。
3.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
4.《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优点: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缺点:1.资本成本较高;
2.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3.不利于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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