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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6 11:56:44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做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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