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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07.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1 14:16:44 字体:

  保险利益原则

  1.三个一般构成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2.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否则无效。

  3.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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