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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例行性保护条款 |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合同中都会出现。 主要包括: (1)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公司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
一般性保护条款 | 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主要包括: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总结】一般性保护条款——“一保四限” |
特殊性保护条款 | 这类条款是针对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
【提示】上述各项条款结合使用,将有利于全面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但借款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决定的,其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决于银行等债权人的主观愿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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