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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的收购(07.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1 14:12:04 字体:

  上市公司的收购

  1. 要约收购

  公告的要求:

  (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完成后的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禁售: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同控不受限制)

  强制要约的情形: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 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为要约收购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经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转为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在达到30%时或者收购超过30%的股份时,转为要约收购。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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