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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期限(07.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02 14:33:11 字体:

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设立方式

出资期限

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设立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注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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