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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的除外。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关联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
竞业禁止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 |
出质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 |
对外转让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通知)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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