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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股东大会的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9 11:01:39 字体:

  【答疑总结

  【问题】股东大会职权。

  【解答】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题目内容】

  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

  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股东大会的职权

  详细问题描述:

  第二问不是应该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吗? 

  答疑老师回复:

  是的,您说的对。

  追问描述;

  老师,我对过半数和三分之二经常分不清,您能帮我总结一下吗?

  答疑老师回复:

  您记住特别决议的事项是三分之二,其他的都是过半数,特别决议事项包括: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公司解散和注销;

  4、公司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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