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股东诉讼这个知识点:
1.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①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②针对监事——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③拒绝或怠于——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④针对他人——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忆口诀】董事、高管有问题找监事会;监事有问题找董事会;其他人有问题,找监事会或董事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你准备好了吗?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推荐:
免费讲座:老师点拨2015中级职称考试重难点 高效备考备考快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各章难度分析及所占分值比重
2015中级会计师各科考试重点内容汇总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大汇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