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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1.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19 14:14:05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四条件——a.内容具体确定;b.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c.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d.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①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③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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