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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

  1.因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同有法律约束力。

  产生的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④其他制裁。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种类: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④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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