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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1.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0 08:33:20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 、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 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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