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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1.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2 10:30:07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3.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不得弃权:调制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任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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