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32:5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代理权的行使

  (一)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后果和责任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

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热招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全面开始,网校辅导专家提醒广大考生尽早制定学习计划,同时结合网校考试辅导课程及辅导用书,高效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最新添加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网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正在火爆预订,现在购买,限时尊享7折优惠(详情>>)!正保会计网校将一如既往,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网校与您共同努力,2016年梦想成真

  梦想成真辅导书预订>> 2016年中级职称辅导课程>> 2016年报名咨询入口>>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