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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5 13:32:5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后果和责任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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