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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期间(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0:51:24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记忆要诀:

  一般保证:中断都中断

  连带保证:中断不中断

  两者:中止均中止

  【特别提示】中断不及于连带保证,中止及于所有保证

保证形式主债务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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