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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和保证人(1.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0:52:46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保证和保证人

  1、 保证(人保)

  2、 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涉外担保国家机关可保证,除此外不能

  (3)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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