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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设立条件(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0:25:12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1-50人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意】自然人(中国人或外国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发起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
注册资本(1)一般:最低为3万元
(2)一人公司:最低为10万元
最低为500万元
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1)发起方式: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2)募集方式:发起人制订后经创立大会通过
名称、组织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注意1】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注意2】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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